北京试点“竞地价、竞政府持有商品住宅产权份额、竞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方案”方式供地
北京推新型共有产权房 5年后可入市
初始购房人仅支付个人产权部分购房款;5年后如转让房屋,政府只取原值,不参与房屋溢价分成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近日发布《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树村棚户区改造B-1南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等3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公告》,调整了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树村等3宗地竞买规则,试点施行“竞地价、竞政府持有商品住宅产权份额、竞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方案”的挂牌方式。
公告明确,这3宗地将设定土地合理上限价格,当竞买报价达到土地合理上限价格时,则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现场竞报政府持有商品住宅产权份额程序。
这是北京市土地公开出让首次采用“竞地价+竞政府持有商品住宅产权份额+竞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方案”方式进行供地,以实现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确保“三稳目标”。
在此类新型共有产权房下,初始购房人仅支付个人产权部分购房款,不包含政府持有商品住宅产权份额,且5年内不得转让,充分体现政府落实“房住不炒”决心。5年后倘若出售房屋,政府只收取原值购房款,不参与房屋溢价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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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购房人仅需支付个人产权部分购房款
为进一步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北京试点在土地出让中竞报政府持有商品住宅产权份额方式。采用“竞地价+竞政府持有商品住宅产权份额+竞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方案”的方式供地。在这类新型共有产权房下,初始购房人购房款不包含政府持有商品住宅产权份额,且5年内不得转让。
这次试点的三宗地块在补充公告中明确,政府持有商品住宅产权份额由土地竞买人现场竞报确定,宗地内的每套商品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一致,此类住房属于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商品住房,初始购房人仅支付个人产权部分购房款,房屋面向符合本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家庭销售,购买之后5年内不得转让。
对此,相关专家表示,“5年内不得转让”则表明了政府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的决心,对落实“房住不炒”定位起到有效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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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全额归购房人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类住房购买后的出租问题公告中明确,已购住房用于出租的,租金收益全额归购房人所有。
对于此类房屋的转让规定,试点的三宗地块在补充公告中明确,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购房人持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同时政府持有商品住宅产权份额一并转让,政府只按该类住房首次上市时的销售价格乘以政府持有商品住宅产权份额取得购房款。转让对象为符合本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家庭,转让对象获得的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为100%。
也就是说,当所购住房再次上市交易时,购房人持有的产权份额与政府持有份额一并出售,购房人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政府只按原值取得购房款。
专家表示,在房屋转让阶段政府仅按住房原值收取购房款,不参与房屋溢价分成,充分体现了让利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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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地价上限明确未来房屋定价规则
针对此类房屋的销售价格,补充公告明确,将对开发建设单位房屋销售行为的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46号)文件规定。其中要求,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属于期房预售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属于现房销售的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该类住房首次上市时,申报的价格为100%产权的房屋价格,购房人需支付的购房款为上述房屋销售价格乘以购房人持有产权份额,该购房款为开发建设单位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在首次售房时政府持有商品住宅产权份额部分无需支付购房款。
专家表示,无论是设定地块出让时的地价上限,还是重申政府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房屋销售价格的管理,都体现了政府对于合理引导市场主体理性竞争、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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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持有商品住宅产权有预设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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