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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北京市住建委:物业费标准意见不一致可委托第三方评估

      时间:2021-06-01 08:05     来源:互联网     阅读:

        中新网北京5月31日电 (记者 于立霄)北京市住建委31日正式发布《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评估活动的通知》,明确了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质量等六种情况的评估内容和原则。此举旨在推动物业服务评估的市场化、社会化,促进北京物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近年来,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在参与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存在很多分歧,容易引发纠纷,比如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对收费标准意见的不一致、对物业服务标准及服务质量的理解不一致等,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评估活动对解决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具有积极的意义。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该《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原则、评估内容和评估要求三个部分,重点解决评估主体单一、评估事项少、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在此三方面详细规定的同时进行了创新。

        一是多元主体参与,评估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等多项原则。《通知》规定,法律、会计、工程、评估、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参加评估活动。在开展评估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人与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约定评估服务内容及收费金额,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同时要求提供的评估报告应客观、真实、准确,应包括不少于规定的九项内容。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与委托人、第三人或者评估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

        二是评估范围广、委托形式多样,相关主体可灵活选择。《通知》明确,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可单独或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人参与社区治理情况、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物业承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等六个方面开展专业评估,相关主体可结合日常开展的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灵活选择。

        三是夯实评估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评估各项环节。《通知》要求,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人与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开展评估活动,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中,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移交物业项目时,建设单位和全体业主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查验交接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评估费用;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应当保持评估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

        其中,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不低于5年,其他评估事项的报告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不低于3年;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评估报告的归档、公示、保存工作,在项目交接时与其他物业管理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完)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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