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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构建新型互联网平台监管体系的着力点

      时间:2021-01-17 00:48     来源:互联网     阅读:

        近年来,数字技术加速渗透、应用互补性创新不断涌现、智能终端日益普及,互联网平台独特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网络经济效应以及生态和竞争范式,驱动着数字经济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迅猛发展。但也要看到,互联网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也衍生出平台垄断、不正当竞争、数据滥用、数据安全、金融风险、资本无序扩张等诸多问题。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出进一步要求,提出“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强调“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在此背景下,全面完善互联网平台监管,加快构建面向现代化、适应国际潮流、与我国发展实际相符的新型互联网平台监管体系,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监管能力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激发数字经济发展动能的必然要求。

        秉持科学现代的监管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完善互联网平台监管,首要的就是秉持科学现代的监管理念,为探索形成新型监管框架提供指引。

        坚持依法依规,着力提升互联网平台监管的规范性和法治化。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监管,推进监管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升依法依规监管能力,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提高互联网平台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和透明度;需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准,对包括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内的各类相关利益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需完善监管程序,加快完善符合互联网平台发展特点的监管程序规则,严格监管执法程序,明确相关执法标准,加大监管信息披露力度。

        坚持包容审慎,着力提升互联网平台监管的灵活性和及时性。互联网平台及以其为关键组织方式的数字经济仍属于新生事物,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处于动态发展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监管应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处理好鼓励创新和审慎监管的关系。同时,可有序推进敏捷监管和响应式监管,及时处置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风险。

        坚持精准监管,着力提升互联网平台监管的针对性和精确性。坚持分类监管,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技术经济特征的互联网平台,分类设计监管机制和模式;坚持综合监管,可考虑综合运用规范、指南、标准、技术等手段和工具。总而言之,需采取多种有针对性的手段,切实增强监管的精准度。

        坚持协同共治,着力提升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参与度和公信力。顺应互联网平台跨界融合、跨界发展的特点,加强监管资源整合,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同、无缝衔接的综合性互联网平台监管体系。还可考虑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平台自治、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协同共治局面。

        切实增强监管的效率效能

        完善监管重在实效。构建新型互联网平台监管体系,需要从优化组织架构、强化重点执法、健全问责机制等多方面发力。

        一是以优化组织架构促进协同监管。要进一步优化市场监管组织架构,整合互联网平台监管力量,统一监管标准,形成适应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求的互联网平台监管组织体系;要统筹监管职能,厘清各部门的监管边界和监管主体权责,加强协同。

        二是科学合理界定互联网平台的责任。明确互联网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治理责任。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互操作。允许平台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研究制定互联网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需承担的责任。

        三是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针对数据、并购、竞争、算法、就业等重点领域,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专项监管和重点监管,加快建立信用监管、标准监管、风险监管等新机制,严格互联网平台监管执法,加大对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强监管执法的威慑力、公信力,推动重点领域监管、常规监管以及日常监管方式机制化规范化。

        四是健全互联网平台监管问责机制。可考虑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或第三方监督机构,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监管机构的监督,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问责机制,确保互联网平台监管者能够忠实履职尽责,同时也要提高监管执法的可问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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