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订为媒体和权利人维权“撑腰”
■ 观察家
新《著作权法》将现行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限缩为“单纯事实消息”,将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和媒体深度融合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11月1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新《著作权法》”)正式发布,并将于明年6月1日起实施。针对当下社会中新技术发展反映出来的新问题,长期困扰媒体和权利人的取证难、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低等问题,新《著作权法》进行了一些新设计。
近年来,短视频迅猛发展,但对其是否属于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社会各界争论不已。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其他新生事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上。追根溯源是因为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采用列举式,规定了八种作品类型,同时设定了一个兜底或开放式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但列举式无法穷尽当前和今后的所有作品类型,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定义“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规定过于狭窄,开放性条款的表述不严谨,造就了现实中作品界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新出现的一些作品类型无法划入八种法定作品类型,现实中,法官经常对是否应该进入“兜底条款”发生争议。因此,新《著作权法》完善了“作品”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样的设计更精准、科学与合理,也有很强的前瞻性和预见性。
长期以来,著作权侵权赔偿低、法定赔偿额上限50万元30年不变和填平原则饱受诟病。这次修法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规定,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难以计算的情况下,改变了现行法直接适用法定赔偿的规定,规定可以参照权利人的“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这给权利人主张赔偿损失提供了更多的维权便利。与此同时规定,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权利使用费1-5倍的赔偿。
另外规定,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不但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提高到500万元,还设定了下限500元。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的重要举措。
此外,新《著作权法》将电影和类电影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保留电影、电视剧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同时保障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的署名权,和通过合同约定享有的获酬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除影视剧外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视听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此举充分考虑到了我国影视行业繁荣发展产生的权属约定新趋势,尊重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民法理论。
新《著作权法》还将现行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限缩为“单纯事实消息”,明确了不适用著作权法、不受版权保护的仅是“单纯事实消息”,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同时增加了新闻单位职务作品的规定。这将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和媒体深度融合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新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禁止权时设定了“紧箍咒”,即“不得影响、限制或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法人性质,增加了调解权能和公示义务,规定了费率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强化技术保护措施,增强著作权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强化了执法手段与力度。
明年“六一”新《著作权法》开始实施,媒体和广大权利人可以理直气壮地利用新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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