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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批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时间:2021-05-28 12:38     来源:互联网     阅读:

        中新网5月27日电 市场监管总局27日在官网公布了第二批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老叫花串串店使用回收油加工食品案

        2021年2月,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管局对老叫花串串店使用回收油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林某、直接责任人林某某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仪陇县市场监管局在老叫花串串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使用回收油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对用于生产加工回收油的工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现场查扣回收油脂86公斤。经调查,该店责任人林某、直接责任人林某某回收客人用餐后的锅底汤料并过滤,再把回收油熬制成锅底油给客人食用。仪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业使用的回收油脂又称“老油”,常见于火锅、麻辣烫等业态,主要是简单过滤后重新凝结成回收油。根据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餐饮操作规范的要求,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回收油脂,废弃油脂也应当由专业回收机构统一处理。该案系火锅餐饮企业使用回收油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四个最严”要求对当事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做到处罚到人,有力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2.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葛某邹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2月,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葛某、邹某等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前,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快手平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了一款试用装减肥糖果,服用后出现一系列不适反应。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利用快速检测方法,初步判断该压片糖果添加了西布曲明。铜陵市市场监管局随即立案调查,并对该压片糖果进行法定检验,检验结果西布曲明含量为44.8mg/g。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共同赴郑州对当事人葛某、邹某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并捣毁生产加工窝点2个,查获片剂和胶囊剂生产设备20台(包括搅拌机、制粒机、压片机、糖衣机、手工胶囊充填机以及化学原料合成设备等),涉案压片糖果和原料(西布曲明原料、片剂生产用辅料、空胶囊等)300余公斤,货值1000多万元。公安机关在郑州、广州、湛江、宿州4个抓捕点同时进行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西布曲明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其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如消费者食用这类产品后出现食欲减退、失眠、口渴、便秘等症状,应高度警惕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

        3.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诚悦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导管案

        2021年1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诚悦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导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96元、罚款4977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新余市新钢北大门区域市政道路项目施工现场的纤维编绕拉挤电缆导管涉嫌质量不合格,于是依法委托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抽样样品进行检测。经检测,该电缆导管氧指数项目不符合DL/T802.2-2017《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 第2部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电缆导管》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销售该批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BWFRP纤维编绕拉挤电缆导管948米,产品货值金额33180元,违法所得1896元。当事人以不合格BWFRP纤维编绕拉挤电缆导管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备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情节,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处违法货值一点五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当事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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