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集体诉讼第一案:造假的代价有多大?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苏杰德
中国版投资者集体诉讼第一案,正式破冰。4月8日,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美药业)集体诉讼案提上日程。
新修订的《证券法》去年生效,一大亮点就是新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起“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有利于克服受害投资者人数多、赔偿金额不大带来的诉讼动力不足等问题。
作为A股历史上最大的造假案主角,康美药业正好撞上新法枪口。康美药业造假有多严重?证监会认为,康美药业从2016年至2018年连续3年有预谋、有组织、系统性实施财务造假约300亿元,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
业内人士预测,考虑到康美的虚假陈述行为横跨三年以及其超百亿的市值,本案原告人数可能达到十几万人,索赔规模或达数十亿元。此前证监会发布“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件”,除了康美案,还有康得新案、獐子岛案都涉及财务造假。康美案之后,谁会成为下一单?
揭露日争议
“康美药业案件最有争议的就是揭露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修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只有在揭露日之前还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的股民,才有权向康美药业索赔。
对于案件揭露日应该定在什么时间,目前争议较大。根据广州中院的公告,参与集体诉讼的原告申请揭露日为2018年10月16日。其他股民和代理律师则认为,证监会立案调查日2018年12月28日为揭露日。
“揭露日,意思就是真相大白的那一天。法院如果认定了某个时间为揭露日,那么之后再买进康美药业股票的投资者,就属于明知公司造假而购买,当然就不受法律保护。”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等关键时间节点,直接决定了投资者能否胜诉,以及胜诉后的赔偿金额。根据广州中院公告,2017年4月20日为康美药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以网络媒体披露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2018年10月16日为揭露日,以康美药业流通股票累计换手率达百分之百的2018年12月4日为基准日。
也就是说,股民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之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才符合权利登记范围,否则法院不予登记。
“如果根据法院公布的条件,委托我起诉的大部分股民都不符合要求。”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他代理股民的索赔金额在4000万元左右。此前媒体报道,已有近千位康美药业投资者委托李修蛟,索赔金额从几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总金额估算过亿元,李修蛟代理的大部分股民也遇到了相同的问题。
“媒体报道康美药业存在严重造假行为,其股价持续大幅下跌,符合首次揭露、引起股票市场剧烈下跌反应两个条件。”李修蛟说,不过,康美药业后续马上出了辟谣公告否认报道,康美药业公告否认的行为,实际上是虚假陈述行为的延续。“2018年底,证监会立案调查,明确康美药业存在信息披露问题,这是官方首次确认公司可能存在造假情形。” 李修蛟认为,这是一个更完备的虚假陈述的时间段,更符合揭露日的要求。
“(上市公司造假事件)彻底真相大白的时候应该作为揭露日。证监会正式处理或者主流媒体报道,才适合做揭露日。”张巍认为,2018年10月15日的相关报道是关于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疑团,公司已经完全否认,真相并没有揭露出来。
“公司如果没有澄清,媒体的质疑就可以作为参考。问题是,媒体质疑后,康美药业紧接着发布澄清公告,董事长马兴田的老婆还发布了增持公告。”康美药业股东、河南郑州的马广(化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基于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值的认可,未来6个月内计划增持5亿元到10亿元。”2018年10月18日,康美药业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康美实业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公司副董事长兼常务副总裁许冬瑾作出上述承诺。实际上,许冬瑾此后一年并未出一分钱购买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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