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8日电 (记者 阮煜琳)最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等情形的,最高可处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国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政策性粮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掌握在手里的粮食,是为国为民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中国粮食安全治理重要的制度安排。
“政府手里有粮,市场需要的时候,就可以拿出政策性粮食”,黄炜表示,管好用好政策性粮食有利于端牢中国人自己的饭碗,有利于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有利于支持产业发展,有利于保障市场供应。
黄炜说,这次《条例》的修订,把政策性粮食的制度完善作为重点,全面总结了政策性粮食的管理经验,针对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政策性粮食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度漏洞进行完善,主要体现了“五个严”的要求。
第一,严肃落实政策目标。相关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粮食储存、政策性粮食收储等政策;严禁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严禁以政策性粮食进行担保、偿还债务,以及其他非政策性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二,严把质量标准和等级。政策性粮食是为全国人民服务的粮食,所以标准执行、质量把关要严格。建立健全、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把收购入库、储存管理、销售出库等质量的关口,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的质量标准。
第三,严明出库管理责任。严禁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不得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第四,严格粮食购销动用程序。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严禁不按国家规定用途处置政策性粮食;严禁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第五,严厉追究法律责任。《条例》明确了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禁止性条款和罚则,对企业最高可以罚500万元人民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可以处个人上一年度从本企业获得收入的1至10倍的罚款。
“这个罚则是非常严厉的”,黄炜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政策性粮食管理方面进行制度完善,目的就是要把全国人民关心关注的政策性粮食管好、用好。(完)
【编辑:张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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