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商标案开庭
京东、阿里 谁该拥有“双十一”
11月10日下午,一起围绕“双十一”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认为“双十一”商标持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在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该商标,应予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认为,涉案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在其余多项服务上应予撤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阿里巴巴和京东公司均表示不服,两公司分别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对于“双十一”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国内两大电商巨头阿里巴巴和京东已经争夺多年。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多起两家公司就京东公司申请注册的“双11·11及图”“京东双十一”等商标,进行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诉讼。该案在阿里和京东“双十一”商标纷争事件后,首次进入司法程序。
如今,纷争继续,两家电商巨头再次走向法庭。
争议
谁的“双十一”?
2011年11月1日,阿里巴巴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双十一”文字商标,并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
之后,京东公司申请注册了“双11·11及图”“京东双十一”“ 双11·11上京东及图”等五枚商标,经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2014年10月,一张阿里巴巴发出的维权《通告函》进入公众视野,一石激起千层浪。
《通告函》称,“少数电商企业”在媒体广告中使用“双十一”,涉嫌商标侵权,其“借助‘双十一’活动的影响力提升自身知名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漠视,为了达到借势目的甚至罔顾事实”。有消息显示,《通告函》中所指“少数电商企业”正是京东公司。
自此,阿里巴巴和京东关于“双十一”商标的争夺战开始,每年不断。
2018年,京东公司认为阿里巴巴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的三年间,没有实际使用“双十一”商标,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双十一”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决定对其予以维持。京东公司不服,2019年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复审。
今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审查认为,阿里巴巴对“双十一”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应维持;但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多项服务上没有使用,故撤销其余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同一份决定京东公司、阿里巴巴对该复审决定均不服,京东公司不服维持注册部分,阿里巴巴不服被撤销注册部分,两公司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决定。
京东
“双十一”不应落入私权垄断
11月10下午,两起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京东公司、阿里巴巴在两起案件中分别作为原告一方参与诉讼。于是,京东公司和阿里巴巴,在原告和第三人的位子上来回更换;而在被告席上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首先,是京东公司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阿里巴巴作为第三人出庭。京东公司认为,“双十一”是对每年11月11日购物节的一种习惯性表达,现在不仅是在电商领域,如教育、航空等各行各业在购物节促销活动中也都有使用,全社会共同参与,其应属于公共语言的范畴,不应落入私权垄断的范围。
在法庭上,京东公司表示,阿里巴巴在举办购物节时,多是与其他商标结合使用,如“天猫双十一”字样。社会上通用的使用方式,也多是在“双十一”前添加企业名称或商标,以区分不同企业的购物促销活动。其认为,这种使用的实质,是在使用“天猫”商标而非“双十一”商标。
另外,注册商标是以全文字形式的“双十一”,但阿里巴巴在使用中多采用“双11”“11·11”等表现形式,这不应认定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在2015年至2018年间,阿里巴巴对涉案商标并未进行商标性使用,故应依法予以撤销。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复审决定是针对京东公司提出的涉案商标实际使用问题作出的,不涉及商标显著性的争议。经审查,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上述使用知晓促销活动时间,起到了广告宣传、推销的作用。被诉决定的作出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阿里
为创“双十一”已投入巨金
紧接着,阿里巴巴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京东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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